案情:
王某2005年1月进一家公司工作,公司从2007年3月起就拖欠其工资。今年5月15日,王某以公司拖欠工资长达1年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所有工资,但公司以 “已超过时效”为由拒绝支付。
王某欲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但他不知道是否可以。
评析: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瑶棋
根据今年5月1日施行的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原先的60天,调整为一年。同时该条款对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还有特别规定,即 “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于王某是针对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申请仲裁的,根据上述规定,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提出仲裁的时效,可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一年,王某于5月15日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则应当从该日起计算一年的时效。
此外要告知的是,如果是用人单位以工资欠条形式拖欠工资的,根据最高院有关的司法解释: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则诉讼时效为二年且可以不经过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必须先仲裁,对仲裁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因用人单位以工资欠条视为劳动报酬的争议,可以不经过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王某来说,公司是拖欠工资,而并没有拒绝兑现工资欠条,因此王某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于其和公司结束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
主任 徐瑶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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