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亦非律师事务所王奎方
在 “三鹿奶粉事件”出现后,笔者认为有必要改进完善 “免检制度”,特别在食品、药品等密切关系群众健康的产品方面,最好取消此 “免检”操作,改行普遍、严格的监督检查,以保证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最近一段时间, “三鹿奶粉事件”闹得沸沸扬扬,特别是这样的问题发生在大牌企业的 “免检产品”上,引起人们对产品质量免检制度越来越多的关注。
根据笔者的查询,我国产品质量免检制度最早出现于1999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若干问题的决定》,此后国家质检总局颁行了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比较 《决定》和 《办法》发现: “免检标准”无大的变化,仍然是 “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三次抽查合格”。评定程序发生了变化,由 《决定》规定的 “省级技术监督或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的 “分权”制,改为统一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 “集权”制。
不可否认,免检制度的实行,曾经为培植企业品牌、激励产品质量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平等竞争体系的日臻完善,我认为免检制度已然暴露出诸多弊端。
消费者不能参与产品评定,终端客户没有发言权,此其弊端一;
“内行”的行业协会在免检产品评定中也不能作为,此其弊端二;
“产品占有率高”的企业,才有资格 “免检”,中、小企业则不行,极易形成以强凌弱,以大欺小局面,妨碍公平竞争,此其弊端三;
“免检证”成为 “长期通行证”,继而演化为 “特权”,削弱企业自行对质量把关的积极性,此其弊端四;
一定程度上排除了社会监督,极易使监管失控,此其弊端五;
“免检”使近距离的省、市、县无权监督,由远距离的国家质检总局监督检查不免让人担心鞭长莫及,此其弊端六;
免检制度含有明显 “评先评优”因素,极易演化为变相“评先评优”,而且评的权力完全被个别部门掌控,此其弊端七。
在 “三鹿奶粉事件”出现后,笔者认为有必要改进完善“免检制度”,特别在食品、药品等密切关系群众健康的产品方面,最好取消此 “免检”操作,改行普遍、严格的监督检查,以保证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