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第一部《物业管理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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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一部《物业管理条例》近日颁布,并将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虽然在具体细节上面还有待各地深入细化,但在明确义务权利上已经定下了明确的基调,那就是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都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业主篇: 小区广告收益要归全体业主 越来越多的小区居民发现小区绿化带里竖起了广告牌,屋顶上、外立面上设置了广告霓虹灯,电梯里张挂起招贴广告……这些广告可能使居民生活不便,可能影响居民睡眠,也可能有居民认为影响小区审美品位。因楼顶广告以及广告收益该谁拥有而引发的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纠纷很多。 《物业管理条理》第五章关于“物业的维护和使用”中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这就意味着:小区住宅建筑的楼顶、外立面等如果用做经营,所有收益归业主所有。 擅自处置公用设施要受罚 过去很多业主或物业公司违反了相关规定,有关管理部门却不能对其进行处罚。《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等各方在物业管理中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罚办法。 条例规定:开发商擅自处置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解聘物业不能赖着不走 因交接程序不明确,缺乏相关的规定,各地都曾经发生过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相互推脱责任,或业主炒掉物业公司却不能让物业公司走人的事。 《物业管理条例》对于物业公司接管小区的接、管、撤等程序做了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相关资料;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这就避免了上述纠纷的发生。 企业篇: 物业公司不需代收水电费 过去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利用垄断地位强迫开发企业接受承担小区内管线维护和收取费用义务的条件。开发企业自然而然将所有收费和维护责任转嫁给物业公司,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的比率很低,就出现了很多物业管理企业用物业管理费用来补偿这些代收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中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中,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同时,第五章还明确:关于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不交物业费可以起诉你 以往一些业主会因各种原因拖欠或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往往拿这些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少数业主没办法。而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这样的业主将受到业主委员会和法律的监督。 条例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保障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常活动,也符合条例所遵循的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 虽然有人认为,在目前物业管理企业发展水平低下的情况下维护业主利益应当是条例最主要的作用,但是业内法律专家认为新条例所禀持的是公平、公正,它维护的是各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偏袒某一方,这是立法精神公平公正的体现。这样才能既维护业主利益又给物业管理企业创造一个适宜于发展的环境。
《解放日报》 2003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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