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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 2006年8月2日
 
热汤烫伤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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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食客在酒楼用餐,不料被服务员端着的热汤烫伤,双方因对赔偿事宜存在分歧而对簿公堂。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令酒楼向伤者许先生赔偿4.1万元。
  去年6月,许先生在曹安路的一酒楼用餐时被服务员端着的热汤烫伤,随即在酒楼工作人员陪同下到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四肢5%二度灼伤。酒楼为此支付初诊费,并于同年7月另行给付许先生6000元,然而双方对赔偿数额问题始终未能达成共识。去年11月,许先生到法院要求酒楼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共计9.7万余元。一审判决酒楼在扣除已给付的6千元外再向原告赔偿3.5万元,酒楼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许先生所主张的各项费用均有相关医疗、鉴定部门开出的单据及鉴定结论为证;考虑到许先生受伤程度,原审理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情合理,故终审驳回上诉。
  作者:□通讯员 吴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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