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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 2006年7月21日
 
儿媳吞公公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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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老人借40万元给儿子购房,可这笔钱辗转多次后,竟变成老人孙女抚养费。老人气急状告儿子儿媳,昨天黄浦区法院一审判决此案。
  1月,乔老先生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在2004年将售房款40.4万元借给儿子乔海购买房屋。儿子和儿媳孙莹却将这笔钱汇给了儿媳的父亲孙强,后来钱又转给儿媳,孙莹就用这笔钱在南京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去年6月,乔海和孙莹离婚,双方协议将40万元作为双方女儿的抚养费。乔老先生认为,乔海夫妻没经过他的同意擅自将售房款约定为孙女的抚育费已经侵害了他的财产权。
  儿子乔海声称,他的妻子孙莹当初提出丈人孙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所以他才以买房为由向他的父亲乔老先生借了40.4万元,但不知孙莹将这笔钱用于南京买房,后来她甚至不同意还钱,所以乔海只能在离婚协议时将钱作为抚养费。孙莹应该承担返还钱款的责任;儿媳孙莹辩称,乔老先生卖掉的产权房是送给她和乔海结婚的新房,乔老先生卖房后将存有售房款的账户交给乔海保管,已经构成了动产的转移,所以赠与行为成立。孙莹还认为,售房款是拿去作为她和乔海女儿的抚养费,所以实际上她没有占用这笔钱,应该由乔海或者他俩的女儿返还。
  法院认为,乔老先生并未明确说过将房子过户给乔海和孙莹,且乔老先生将钱交给儿子乔海是基于买新房子的前提,所以不存在赠送的关系。孙莹的父亲孙强由于只提供汇款的账号,没有获得利益,所以不承担还钱的责任。实际上,乔海和孙莹离婚时都没有权利将售房款处置为抚育费,所以相关约定无效。孙莹返还乔老先生40万元,乔海夫妻用作生活费用的4000元由夫妻俩共同返还。
  作者:□焦晓虹 实习生 朱肖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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