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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法治| 2004年11月22日
 
探视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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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陈某与妻子刘某离婚后,因对探视儿子的时间、方式上意见不一,导致陈某无法在正常情况下探视儿子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闸北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规定陈某可在每月月初的第一个星期五及每月中旬的星期五下午2时,从刘某处将儿子接回己处,星期六上午11时将儿子送回刘某处,逢国定假日可增加一次,刘某应予以协助并提供方便。
  去年5月,陈、刘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所生之子随刘某共同生活,由于孩子的探视权问题双方发生争执。法庭审理中,刘某以儿子因学业紧张为由,只同意陈某每月探视一次,而且时间必须为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日下午2时至下午7时。”
  陈某要求法庭依法保护其权利。法庭审理后认为,陈某理应享有对共同抚养的子女进行探视的权利。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可根据陈某的实际情况及子女的身体状况、学习情况酌定,刘某应提供协助与方便。
  作者:□通讯员韩根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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