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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 2005年8月3日
 
■湖南临湘原副市长余斌受贿案终审维持原判
■收人钱财多数用于扶贫是否属受贿引起争议

副市长“受贿济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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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重庆晨报报道,2005年7月26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对“余斌受贿案”的终审裁定,驳回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的上诉,维持原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作为国家公务员的余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从形式上讲,这的确是一种受贿行为。但与其他同类案件不同的是,余斌并没有将这些钱用于个人挥霍,而是用来帮扶那些需要帮助的老百姓。

  将收受的15万元“用之于民”

  2004年7月9日晚,时任湖南临湘市(隶属岳阳的一个县级市)副市长的余斌接到岳阳市检察院反贪局“找你谈话”的通知。余斌说他当时已经非常清楚,关于他的受贿问题,市反贪局已经对他进行了长达一个月的调查取证。
  7月16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斌涉嫌受贿罪”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君山区检察院指控:“余斌自2001年4月自2003年上半年,在担任临湘市教育局局长、临湘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钟希金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5万元”。
  据法庭调查显示,2002年春节前,某乡党委书记找到时任副市长的余斌,称该乡还有几个乡干部的工资没有解决,余斌便从收到的“礼金”中拿出了1万元把几个乡干部的工资问题给解决了。2003年夏天,某村因渠道损坏导致纠纷,村民闹到市政府,要求面见市长批示钱维修渠道,余斌随即给了该村5000元,从而平息了纠纷。
  余斌说,多年来,他至少将所收受的贿赂以及朋友的馈赠中的15万余元发放了出去。
  “我的这些做法,从形式上讲,的确是在受贿,但我没有自己占有,所以并不构成受贿罪。”余斌认为自己是采取了一种非常规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另类受贿起争议二审仍维持原判

  2004年11月25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余斌向法庭出示了11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证实他所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
  12月23日,君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二、依法将被告人余斌受贿所得9.5万元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余斌也以“不应领刑”为由提出了上诉。
  2005年3月1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就在各界仍在针对“余斌受贿案”展开激烈争议时,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下达了“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于7月26日将裁定送达。

  记者专访受贿副市长

  每年仅1万元的财政经费导致“受贿济贫”

  7月24日,在临湘市三桥东边的一套简陋的出租屋内,记者见到了余斌。
  余斌对法院所认定的他在任教育局局长期间,收受教育局办公大楼项目经理钟希金人民币8.5万元贿赂一事并不否认。
  但他解释受贿的理由是,“我在纪委工作11年,期间曾分管工程招标的监察工作,深刻地感受到,基建过程有很大的利润空间,这是许多基建老板一夜暴富的重要原因。因此,当钟希金送给我8.5万元现金的时候,我并没有拒绝。我当时的想法是,只要自己不占有这笔钱,用这钱来解决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和矛盾,并不构成原则性的问题。”
  “我这个副市长所能支配的就这一万元钱,还不如一个普通打工仔。”余斌说,他在任副市长期间,分管财政、城建、国土、政法、信访等工作,分管条线有很多矛盾和问题需要经费解决,而市财政又非常紧张。对此,法庭上庭审出示的证据也显示,余斌作为副市长,县财政每年所拨付的费用仅为1万元,其中还包括余斌用车的费用。
  余斌说:“这是现实所迫,没办法的办法。比如2003年春节,3个下岗职工找到政府来,坐在市长办公室不走。市长把我找去了,要我接待他们,他们的要求很低,‘过春节了我们下岗职工家里没有一条鱼,没有一斤肉,这个年怎么过?’一提这个问题,我就拿了600块钱给了秘书科,安排给下岗职工每人200块钱买点肉买点鱼过春节。如果我当时没钱,就这么点现实的问题可能我都没办法解决。因为作为副市长我每年能够自己支配的费用仅仅1万元。”

  法律专家:

  情有可原法不容情

  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徐丽霞表示:“余斌案从根本上来说,是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站在不同角度会产生不同的观点,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余斌受贿罪名成立。尽管我同情他,但法不容情。”
  徐丽霞介绍说,前几年可可西里的保护藏羚羊志愿队,在没有任何经费的情况下,变卖部分收缴的赃物受到惩处,曾经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余斌案和此案非常相似,他们的本意和愿望都是善意的。
  “如果按照正常的量刑标准,受贿10万元以上可以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9.5万元的受贿额应该在5年以上10年以下,余斌判三缓五,法院在考虑的时候应该适用了情节显著轻微条款。”徐丽霞说,“这种判决不会对法律判决的公正性产生任何动摇,有时候合情合理的事情不一定合法。尽管目的和愿望是善意的,但不可以超越法律的底线。”

  作者:□王甘霖 郎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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