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凶魔黄勇受审始末

  □本报专稿/吴怀杰
  市中级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出庭公诉
  平舆县“11·12”特大系列杀人案告破后,中央和河南省领导先后作出了重要批示,对案件的查处及善后处理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11月21日,犯罪嫌疑人黄勇被依法逮捕;11月26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27日,案件已依法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9日在平舆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此案给受害者家属造成巨大的伤痛,其中,三户家长精神失常,有一个家长错乱后,用刀将自己的妻子砍成重伤……截至记者发稿时,17具被害人尸体经 DNA 鉴定全部认领,其中16具已经火化(另1具也将于近日火化),受害者家属情绪趋于稳定。
  11月28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对被告人黄勇的起诉后,立即召开了案件协调会,确定了合议庭成员,成立了审判组、警卫组、押解组、保障组,并和驻马店市委宣传部门联合成立了新闻中心。当天即向被告人黄勇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制订了审判方案。审判组到案发地对被告人进行了询问,走访了所有被害人家属,预测了审判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研究了相关对策。
  “11·12”案件审判的合议庭审判长是驻马店市中级法院院长袁永新,审判员是该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王芳和审判员宋新华。出庭公诉的是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志超。同时,法院还邀请了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群众参加旁听,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12月1日,驻马店市司法局按照法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黄勇指定了两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被指定的为驻马店市驿城律师事物所律师周俊才、尚成律师事物所律师曹平。驻马店市一帆律师事物所律师朱静玲、吴桂芳已经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为17名受害者家属出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
  12月8日晚7时30分,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11·12”案件的审理准备工作和最新审判信息向来自全国的40多家媒体记者进行了通报,9日上午将在平舆县人民法院开庭。
  起诉中频见的词语:智能木马、白布条、焚烧
  12月9日上午,法庭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受害人亲属以及社会各界群众400 余人参加了旁听。其中,中央、各省市新闻媒体46家130 多人到庭采访庭审。法院还在审判庭外安装了高音喇叭。让人关注的是,瑟瑟寒风中,2000 多名群众静静在站在法院大门外听庭审实况。案件审判的透明度较高。
  8点36分,公诉人入庭;8点37分,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仅容400 人的审判大厅,过道上也站满了旁听的人。8点38分,犯罪嫌疑人被法警带向法庭,人群尤其是受害者家属情绪激动,有人喊出了“千刀万剐了黄勇”、“杀了他”等口号,被法警制止。
  之后,按程序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称:被告人黄勇牗网名:黄星星牘,男,汉族,1974 年11月18日生,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平舆县重皇庙乡曾庄村委大黄庄11组。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3 年11月1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平舆县公安局联合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勇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3 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交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勇自小受反映暴力题材影视剧影响,梦想成为一名杀手。2001 年夏,被告人黄勇将家中面条机架改装为杀人器械,取名为“智能木马”。精心策划后,决定向出入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的男性青少年下手,实施杀人计划,实现自己的杀人梦想。
  2001 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勇在平舆县电影院录像厅认识了学生路XX牗男,15岁,平舆县人牘,黄勇以回家玩游戏为名把其骗到自己家中;又以要想得到钱,须过“智能木马”测试关为由,将路XX捆绑在“智能木马”上;趁其不备,用白布条将其勒死,并扒光衣服,用菜刀将尸体肢解后埋在院内;后黄勇将路XX衣服全部焚烧。
  2002 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黄勇在平舆县镇中对面游戏厅内认识了无业人员王XX牗男,17岁,平舆县人牘,黄勇以帮王XX找工作为名把其骗至自己家中;以想得到工作,须过“智能木马”测试关为由,将王XX捆绑到“智能木马”上;趁其不备,用白布条将其勒死,并扒光衣服,用菜刀将尸体肢解后埋在院内;后黄勇将王XX衣服全部焚烧。
  2003 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勇在平舆县新华书店西侧一电子游戏厅内认识了学生陈XX牗男,15岁,平舆县人牘、学生韩XX牗男,14岁,平舆县人牘,黄勇以回家取钱和拿游戏机牌为名把二人骗至自己家中,劝二人喝酒;待二人喝醉后,用白布条分别将二人勒死;然后扒光衣服,用菜刀将陈
  XX体肢解,将二人尸体埋在院内;后黄勇将二人衣服全部焚烧。被告人黄勇把陈XX的双手用纸袋装着,连同用尺子比量着写的一封勒索信,于2003 年3月2日扔在平舆县一电话超市门前,勒索该店老板赵华伟500 元钱牗未遂牘。
  2003 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勇在平舆县宽带网吧认识了学生秦
  XX牗男,17岁,项城县人牘,黄勇以借钱给秦XX为名把其骗至自己家中;以过“智能木马”;测试关为由,将秦XX捆绑在“智能木马”上;趁其不备,用白布条将其勒死,将衣服扒光后埋在住室西间;后黄勇将秦XX衣物除鞋子、皮带外全部焚烧。秦XX所骑自行车,被黄勇以50元买掉,赃款被黄勇挥霍。
  2003 年11月4日,被告人黄勇在平舆县星晨网吧认识了驻马店市工人张X牗男,17岁,平舆县人牘,黄勇以外出带张X游玩回家拿钱为名,把其骗至自己家中;又以过“智能木马”测试关为由,将张X捆绑在“智能木马”上;趁其不备,将其勒昏。张X苏醒后,向黄勇求饶,黄勇又多次将张X勒昏后。后黄勇自动终止了犯罪,将张X放回。经法医鉴定,张X的伤情构成轻伤。
  ……
  公诉人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黄勇供述;2、被害人张X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物证:“智能木马”、菜刀、白布条等;6、现场勘探笔录;7、刑事技术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伤情检验鉴定书、刑事技术笔迹检验鉴定书等;8、综合证据。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勇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人作案16起,造成17人死亡,1人轻伤,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 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 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庭审辩论:被告人黄勇构不构成自首
  庭审辩论阶段,对于被告人黄勇是否是自首有激烈辩论。被告人黄勇的辩护律师辩护意见为两条:第一,最后一起对张X,他主动放了张X之后,可以视为主动停止犯罪,从轻处罚;第二,虽然他杀死了死者,但在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确切证据的时候,他主动坦白,17个人名字和所有的一切都是他主动交代的。辩护律师认为可以视为自首。
  公诉人认为,第一个认为终止犯罪可以采纳,但对其他六个人绝不应该视为自首。最后,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勇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审判长宣布庭审完毕退庭,黄勇面无表情被押回拘留所,继续羁押。受害人家属想往前冲,但被法警制止。
  受害者家属放弃经济赔偿,
  要求严惩凶手
  庭审中,本案17名受害者的家属表示放弃全部经济赔偿,只要求严惩凶手。
  庭审过程中,黄勇一直面对法官背向听审人,回答提问的声音非常小,这一点引起了受害者家属极为不满:“你当初杀人那么有力,今天是咋啦,说话呀”、“让他站起来回答问题”……加上受害人均是十几岁的中学生,家长们的丧子之痛还未能平息,庭审过程中家属的情绪十分激动,他们喊出了话,致使法官不得不暂时休庭安抚家属情绪。9点12分,开始休庭,这中间,法庭强行带出一位受害者家属。9点29分,庭审重新开始。
  11点整,法庭对本案的民事部分展开调查。
  尽管黄勇目前一贫如洗,家徒四壁,但17个受害人家属还是提起了42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朱静玲告诉记者,由于黄勇根本赔付不起,因此这些赔偿费用将在法庭举证阶段自动放弃。她说,这样做的目的是家属们不愿放弃指控犯罪嫌疑人的每一次机会。
  朱静玲说,这些附带的民事诉讼赔偿具体的项目和金额是:1、丧葬费5.1 万,2、找孩子的各项费用34万,3、三个精神失常的家属的赔偿费用3万,4、犯罪分子对受害人家属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千元。
  黄勇荒唐的“遗书”及答辩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中有黄勇的一封“遗书”。这封“遗书”是黄勇在企图杀害张X时留的“遗言”,字体歪歪扭扭,水平不及小学一年级学生。“遗书”全文如下:“我走了,对不起,我不想让你阻止我去死,所以先把你搞昏,然后我去死,对不起,张X。”最后还留下了“黄勇绝笔”,还画了一副小孩的头像。
  庭审中,当诉讼代理人问黄勇,为什么作案对象大多是十六七岁的中学生时,黄勇说:“我是个杀手,杀女人显不出英雄气概。当然,杀年龄大一些的不好成功,十六七岁的中学生好接触,尤其是通过网络,能很快交上朋友。”而且,作案中,黄勇从未露出过真名,大家只知他叫“黄星星”
  ……黄勇在整个庭审中,声音一直很低,话也很少,审判长问他有啥话要说没有时,他大多回答“没有”两个字。庭审中,黄勇说他已预料到会有今天。
  10点55分,公诉人出示作案工具:智能木马,菜刀、白布条……400 多人全体起立,看黄勇的杀人工具,整个法庭一片唏嘘……
  法庭辩论结束时,审判长让其作最后的陈述,黄勇竟然说出这样一句话:“我杀了那么多,一共是17个吧,但到杀第18个时(即逃出的孩子张X),我没有杀他,算不算对社会的回报。”此话一出,引起许多旁听人员哗然,“杀人犯这个时候还讲回报,愚昧啊!”一位老者叹口气说。
  法院的判决
  11点30分,法庭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合议,30分钟后再开庭。
  12点,经合议庭审议后,法庭重新开庭。也就是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后,审判长宣布,经审理查明,2001 年夏,黄勇将自己家中的轧面条机机架改装成杀人机械,取名为“智能木马”。精心策划后,决定向出入网吧、录像厅、游戏厅的男性青少年下手,实施杀人计划。自2001 年9月至2003 年11月,黄勇先后从网吧、录像厅、游戏厅等场所,以资助上学、帮助提高学习成绩、外出游玩和介绍工作为诱饵将被害人骗到自己家中,以被害人要想实现自己的愿望,必须经过“智能木马”测试为由将被害人绑在木马上,或先把被害人用酒灌醉,然后用布条将被害人勒死。至案发计杀死无辜青少年17人,轻伤1人,黄勇在短短两年多的时间内,连续杀人,其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根据公开开庭查明的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判决:被告人黄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先后杀害17人并致1人轻伤,证据确凿,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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