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幼伦牗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牘

  本文所述的法律性质属于保管合同纠纷,老先生将包交付超市提供的存包处的服务员,服务员将寄存凭证交付老先生,这意味着双方间构成了无偿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74 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本文所述的事实,被保管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保管人也将号牌交给被保管人作为将来寄存人提取寄存物的凭证,那么在取包时,保管人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必须将寄存物返还。现保管人按寄存凭证交还包时,寄存人认为该包不是其寄存的,双方发生了争执。该问题是一个事实问题,即谁讲的是真的,这需要通过检验及推理来作出判断。比如,超市保管员交还的包是一个空包,还是个装有物品的包。如是一个空包,就可推断出寄存人的陈述是比较真实,因为,外出带包总是为携带物品而带一个包,带一个空包与常理不合。如保管员交还是装有物品的包,那么就可查查包内是否有与寄存人身份相符的东西。如没有或者存在他人身份的物品,那就可以推断是保管员搞错了,将别人的包与寄存人的包搞错了;如包内有与寄存人身份相符的物品,那么从保管关系上,只能推定该包就是寄存人自己的;如寄存人对此有疑虑,只能向超市领导反映,或向公安报案,将疑虑告诉他们,由他们来处理。
  根据上述分析和判断,如果超市被认定在保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寄存人可要求超市承担保管责任。但根据合同法第375 条的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如寄存人在寄包时未能申明包内有贵重物品,则只能按一般等价物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