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言”引发名誉侵权

  本报讯 /吴杏萍汪丹
  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在抄水表过程中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作出了判决。
  2003 年3月中旬的一天,宜兴市水务集团某自来水厂职工小华与同事小云去小明家抄水表,发现小明家水表反映的用水量为12吨,小华即随口说了一声“只有12吨啊”,当天只有小明的老婆小芳在家,这一句话却让小芳理解出了“弦外之音”,以为在说他们家“偷水”。
  4月10日上午,小华与小云及水电工小林又去小明家抄水表,小明开门后就询问上次抄水表的人来了没有,小华应声后,小明开口即骂,硬拖着小华来到自来水厂。到了厂里,小明大声说:“小华讲我偷水,我讲她昨天卖淫。”一部门负责人前来劝解,小明夫妇又冲着他说“你帮她讲话,你同小华睡觉的。”当时厂里有七、八个人在场。小华觉得小明夫妇的行为贬低了她的人格,为此诉至宜兴法院,要求小明夫妇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 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明、小芳夫妇俩因为小华抄水表的用语不适,不是通过合法的正当途径来解决,而是捏造事实当众诽谤小华,已造成对小华的名誉权的侵犯,判决小明、小芳以书面形式在自来水厂范围内为小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小华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 元。
  小明夫妇不服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