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引起异议
“被取保候审的肇事者跑了,我们找谁赔偿牽”

  □本报宁波专稿/董小军
  来自四川的打工妹遭遇车祸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全责。此后,村支书将肇事者取保候审,不料在受害人家属提出民事赔偿诉讼后,肇事者逃跑,至今下落不明。悲愤交加、索赔无门的受害人家发出这样的质疑:“被取保候审的肇事者跑了,我们找谁赔偿?”
  今年1月30日牗农历除夕前一天牘晚上9点40分左右,在宁波一家大酒店打工的四川省井研县王村镇女青年陶李梅骑车来到了宁波市环城北路与江北大道交叉处附近。此时,一辆从余姚驶往宁波的昌河小客车从江北大道由北往南进入西苑岗路口,骑着自行车的陶李梅也从环城北路由东向西进入了路口。
  车祸在转眼间发生:小客车车头与自行车右侧发生了碰撞,陶李梅当即倒地,头部重伤。
  2月2日,19岁的陶李梅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昌河小客车的车主和驾驶者叫陈雄,余姚市丈亭镇人,今年28岁。
  2月19日,宁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曙大队对此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陈雄驾驶制动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行进至路口时未主动避让路口已先被放行的自行车先行,超速行驶。”“陈雄的违章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警部门确认,陈雄应对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受害人陶李梅无违章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2月24日,陈雄所在村的支部书记周某来到交警部门,表示愿意对陈雄取保候审提供保证。交警部门同意了周某的要求,并办妥了相关的法律手续。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提出保证人,另外一种是交纳保证金,前者俗称为“人保”,后者俗称为“财产保”。在此案中,周某为陈雄所提供的是“人保”。
  此时,早就来到宁波处理陶李梅后事的家属,提出了赔偿要求,但根据先进行刑事处理然后再进行民事赔偿的规定,此事暂时被搁置下来。
  4月15日,海曙区检察院告知被害人家属,将对陈雄提起刑事公诉。5月26日,受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陈雄赔偿各类损失共计26万余元。
  就在此时,被取保候审的陈雄突然失踪。据公安机关称,此事发生后,他们曾进行布控追捕陈雄,但一直未果。由于被告人逃走,对陈雄交通肇事案的审理就无法进行,民事赔偿更无从谈起,陶李梅家属的诉讼代理人说,现在,该案的材料已被法院退回给检察院,而检察院又将其退回给了公安局。
  据了解,陶李梅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其父母在女儿出事后曾先后三次来宁波,但至今,除在陶李梅进行抢救时,陈雄曾支付了两万多元医药费和其家属第一次来宁波的交通费外,没有给过一分钱的赔偿。
  这起案件也让交警部门感到为难,10月14日他们将陈雄的父亲叫到了宁波,但他表示,儿子的事与其无关。
  走投无路的受害家庭悲愤不已,他们对为陈雄取保候审提供“人保”的周某提出了强烈质疑,认为应该由他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他们还对交警部门同意进行“人保”提出了异议,认为此案涉及经济赔偿,即使要取保候审,也应该采取“财产保”的方法。
  11月27日,记者采访了负责处理陶李梅案的海曙区交警大队的一位警官。他表示,周某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整个过程中他们都做得很到位。记者提出,现在的问题是,被取保候审的陈雄逃走了,受害人家属无法获得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应该由周某来承担责任牽他表示,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更具体的他也说不明白。
  记者又就此事采访了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翔飞。他认为,在这件事上,保证人周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被取保候审者逃跑这样的结果,如果是保证人有意放跑的,保证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是有意放跑的,公安机关应对其进行罚款。他同时明确表示,交警部门在此案上的做法不妥,这个案件明显不适用“人保”,应采取“财产保”,因为对受害人家属来说,经济赔偿是最重要的,只有“财产保”才能保证受害人家属的利益。
  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位法律界人士也表示了与张翔飞基本一致的观点。一位不愿将自己的身份公开的人士还说,陈雄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性质非常严重,因此,这绝不是一件小事,公安机关应想办法全力进行追捕,这不仅是对受害人家属负责,更是自己的一种职责。
  12月1日,记者又采访了宁波市交警支队法制处吕处长,就交警部门为什么采取“人保”而非“财产保”的问题,他解释说,这主要是考虑肇事者的经济条件,而且,即使是“财产保”,被取保候审者逃跑,作保证的钱也是被国家没收的,不能转给受害人。他还表示,交警部门正考虑用押金的方法以加大对取保候审者的制约力度。
  关于此案中保证人周某的责任问题,吕处长认为,这要等找到逃跑者陈雄后才能作出最后的处理,否则很难确定周某是否有意放跑了陈雄。
  本报将对此案的进展作进一步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