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因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钱,王福毫日前被普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王福毫在2008年1月9日至2月26日间,在本市多个路口采用将自行车撞向货运卡车的方法,故意制造四起交通事故,骗取多名司机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300余元。 据主审本案的朱晓东法官介绍,碰瓷的案子大多呈现三个特点。一、对象多选择外地牌照车辆。外地车辆大多是来沪运货、办事,停留时间较短。
“碰瓷”者利用外地司机人生地不熟,又想及早脱身的心理,专碰外地牌照车辆。二、专找货运车。在本案中,王福毫蹲点在路口,看准货车转弯变道时,直冲过去,先把自行车塞到货车下,然后佯装倒地。由于货车的底盘空间比较大,人滑到车底较为安全。所以货车成了碰瓷者青睐的对象。三、专在2000元以下碰瓷。不法分子大多选小额损失与司机纠缠。因为根据相关法规,双方损失在1000元以内并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可以当场调解,损失可由保险公司按照责任主次赔偿。所以遭遇这种情况,货车司机往往把责任往自己身上揽,定责任1000元以内,支付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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