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因无法找到赌球欠债的程某,追债人陈震球竟把气撒到别人身上,不仅以暴力、威胁方式限制两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还逼迫两人交出财物。昨天,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判决结果,仍以抢劫罪判处陈震球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现年51岁的陈震球是本市一个体经营户。2007年7月7日,陈震球欲向程某追讨赌球债务,便联络徐某要求协助寻找,后徐某又与朋友潘某取得联系,但都无法找到程某。当晚,陈震球等人将徐某、潘某带至本市灵石路一茶馆包房内,以暴力、威胁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两人替程某还债。期间,陈震球等人从潘某钱夹内劫得港币8000元、人民币400元及银行卡,并迫使潘某写下银行卡密码,从潘某的银行卡中提取6600元。由于徐某身上未带现金,陈震球要求徐某写下28万元的借条,又将徐某轿车扣下。次日早晨,陈震球唆使同伙将徐某转移到他处继续看管,潘某则被放行。此后,通过徐某与家人取得联系,陈震球收到徐某家属送来的1万元现金。直至7月9日下午,徐某在光新路一网吧内获救。 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震球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陈震球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按赌球的规则,介绍他人参与赌球者,就是该参与赌球人的担保人。程某是由徐、潘二人介绍参与赌球的,所以视他俩为程的担保人。在程某输钱不还又找不到其本人情况下,才向徐、潘索要债务。期间虽然实施了非法拘禁徐、潘二人的行为,但不构成抢劫罪。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震球伙同他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害人徐某、潘某均否认介绍程某参与赌球,更否认作为程某的担保人。上诉人陈震球等人采用暴力等方法劫取他人钱款,其行为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因此对陈震球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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