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舞客在营业性舞厅跳舞被他人持刀砍伤,而以舞厅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昨天,闸北法院做出舞厅补偿舞客经济损失4300元的一审判决。 去年1月17日晚上10时30分,31岁的谈国强带着两名女友,在中兴路上一家经营性舞厅跳舞。突然一名陌生男子无故抱住其中一位女友,他上前劝阻,并与之论理。约2小时后,即次日0时30分,陌生男子纠集了十几个人,闯入舞厅把谈围住,此时的舞厅工作人员在一旁要求他们双方出去自行解决,对方见状趁机将其推出舞厅门外,挥刀砍伤谈后逃离。 次日11时40分,谈向当地公安分局报案称:18日零时许,在舞厅被陌生男子殴打并用刀砍伤,该案现在侦查中。同年2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伤残鉴定中心鉴定:谈的伤势系轻伤。 为此,谈以舞厅违反娱乐场所管理规定,未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存在过错,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合计3.8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审理中,舞厅则认为,其保安每一小时巡逻一次,在保安记录和监视录像资料里均显示正常,不可能在舞厅发生纠纷导致谈受伤,由此,不同意谈的诉讼请求,但从道义上可以补偿2000元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跳舞娱乐,其行为已与被告形成商业服务合同。根据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由于本案被告未装有安全检查设备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在跳舞娱乐时被他人加害受伤,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数额,根据原告伤情、法医鉴定和客观需要酌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法院最后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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