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制||
 
本市首例产妇生育知情权纠纷案昨宣判
产下缺陷儿日籍母亲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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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fdaily.com  2008-6-11  稿件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日本籍妈妈阳子,因在沪生育患有脊柱裂伴皮肤缺损的儿子衡衡(化名),与衡衡一块把上海某健康医疗中心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经济损失262.7万余元和10万元精神损失费。
昨天,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了这起涉及侵害妇女生育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的案件,这也是本市首例产妇生育知情权纠纷。

    新生儿患先天性脊柱裂

2004年5月31日,35岁的阳子在某健康医疗中心做产前检查,被诊断为早孕。同年7月底,阳子孕14周在一家产科医院复检,被建议用超声波确认孕周后重新计算危险度;如仍然阳性,建议进一步做遗传咨询或测定羊水AFP浓度。
同年9月25日,阳子病史记载“她的丈夫拒绝羊膜穿刺,由于超声图阴性”的描述,但没有阳子及其家属的签字。2004年9月至2005年1月,阳子在该健康医疗中心进行了10次常规产前检查。同年1月7日,阳子孕37周,因临产入住该健康医疗中心,次日行剖宫术分娩一男婴,即衡衡。
经检查发现,新生儿患有先天性脊柱裂。阳子认为,该健康医疗中心的诊疗行为,侵犯了她的生育知情权及生育选择权。阳子和衡衡诉称,该健康医疗中心违反《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未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胎儿发育异常情况或提出终止怀孕的建议,给阳子和衡衡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他们认为,该健康医疗中心存在明显的过错医疗行为,不仅导致阳子丧失了生育选择权,还导致了衡衡身体缺陷错误出生,应认为医疗事故。

    鉴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

法庭上,该健康医疗中心辩称,产前检查符合诊疗常规,当检查出胎儿异常情况后也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建议对孕妇进行羊膜穿刺,因阳子丈夫拒绝,导致后续诊疗检查无法进行。衡衡开放性脊柱裂系先天性疾病,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涉,认为医院没有侵犯阳子的知情权及选择权。他们认为,衡衡的错误出生,完全是阳子在产前检查时,家属拒绝做羊膜穿刺所致,与医疗行为无关。
审理中,法院先后委托上海两级医学会对该医患争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司法鉴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1、患儿的脊柱裂不是医方的医疗行为所导致,患儿的残疾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2、在化验检查提示脊柱裂高风险的情况下,没有按照诊疗常规对胎儿进行密切随访检查,病史中未见有家属及患者签字的书面告知书,使孕妇及家属丧失了知情选择权。结论为:该医疗争议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医院影响孕妇生育选择权

法院认为,由于该健康医疗中心在告知方面处理不当,导致缺陷儿衡衡的出生,这与医疗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此,对于衡衡的出生,该健康医疗中心具有明显的民事过错,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而阳子坚持认为该健康医疗中心承担完全民事责任,法院以为衡衡自身患有先天性疾病,该疾病形成与该健康医疗中心的医疗没有因果关系,遂酌定由该健康医疗中心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定,该健康医疗中心的上述不当行为,确实影响了阳子生育选择权,她在精神上遭受的痛苦与该健康医疗中心在知情权上处置不当有关。法院考虑到该健康医疗中心在告知权方面存在不当,导致阳子分娩出缺陷儿衡衡,该事件对母婴两人造成精神损害,遂判令该健康医疗中心酌情赔偿阳子人民币4万元,赔偿衡衡人民币3万元。
法院一审判令该健康医疗中心赔偿阳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10.2万元;赔偿衡衡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7万余元。
作者: □通讯员 李鸿光 晚报记者 钱朱建 报道 制图 邬思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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