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富心振记者胡晓玲 一套安置房,吴先生先将其配额以29.5万元转让给乔先生,拿到房屋后又以48万元出售给项先生并办理了过户,从而引发了三方纠纷。 去年8月,乔先生因强占善意取得人项先生的房屋,被法院判决搬离。今年2月,乔先生一纸诉状将原房主吴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近日,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夫妇返还乔先生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共计71.4万余元。 一房二卖引纠葛 吴先生原有农村宅基地房屋,因动迁而取得安置的产权房订房单。2002年12月,吴先生的女儿代表吴先生,将一套安置房屋的配额转让给乔先生,并订立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房价27.9万余元,如果一方违约,由违约方付50%的违约金等。事后,吴先生收取了乔先生的29.5万元,用于支付房价款等费用。 2004年6月,吴先生从房产公司拿到了这套安置房,却转手与项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及车库以48万元价格又卖给项先生,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项先生取得了房产证。 期间,乔先生强行入住该房,曾以吴先生拒交该房为由诉到法院,项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法院判决认定,项先生受让吴先生的房屋所有权是善意、有偿取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去年8月,项先生以乔先生强占其合法取得的房屋为由,起诉要求乔先生搬离获法院支持。 今年2月,乔先生在无法获得该房的情况下,以吴先生故意毁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由诉到法院。 买卖双方辩违约 在法庭上,乔先生认为,在以往的诉讼中,自己要求吴先生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项先生诉求自己搬离已获法院支持,自己已无法得到涉讼房屋,故要求判令吴先生夫妇返还已付购房款29.5万元;支付违约金13.9万余元;支付购房差价损失29.1万余元等。 吴先生夫妇则认为,双方买买不成,是因乔先生不愿支付超过约定面积的房款所致,是乔先生违约在先,自己是在发函给乔先生后才将房屋卖给别人的,乔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是他自己造成的,故自己只同意返还购房款,违约金请求法院予以调低,对其余诉讼请求驳回。 在审理中,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涉讼房屋(毛坯房)在不同时间节点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平均市场价格70万元左右。 故意毁约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吴先生可以交房,却没能履约。且吴先生在未解除与乔先生签订的买卖协议前提下,却将该房屋高出双方约定价格18万元转让给案外人,直接导致乔先生无法获得此房屋,吴先生的行为显属故意毁约,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由于吴先生故意毁约,致使乔先生已无法达到获得房屋的合同目的,故其要求吴先生返还购房款,按约支付按房款27.9万余元计算的50%的违约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鉴于双方在签协后房价不断上涨,由于吴先生故意违约,引发多起诉讼后,乔先生丧失在此期间再购房的机会,造成了乔先生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吴先生按约承担的违约金显然无法弥补对方的损失,按照违约方应完全赔偿原则,对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部分,吴先生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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