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
 
本市首例单方预告登记引发侵权案
买方害卖方赔十几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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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闸北法院对首例卖房人起诉买房人单方预告登记恶意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买房人季小姐由于未及时撤消房屋单方预告登记,致使房屋无法正常交易,法院判决其侵权,赔偿卖方14万元。

  买方单方预告

  去年1月,张先生和季小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明确季购买张广中西路房屋,房款为112万元,季小姐支付了首付款34万元,不料,过户时双方发生争议。为了能保证交易顺利进行,3月2日,季小姐向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广中西路房屋的单方预告登记,即在季小姐没有撤销登记前,该套房屋不能过户交易给第三人。
  3月21日,季小姐把张先生告上法院,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张银行存款46万余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法院提供了张在长宁路有一房屋的线索。
  两天后,法院查封了长宁路房屋。张先生提出,季小姐已申请保全长宁路房屋,应撤销对广中西路房屋的单方预告,但遭拒绝。6月7日,法院判决合同终止履行,张先生返还季小姐购房款34万元及利息,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和经济损失。

  卖方损失十万

  对于违约金的判决金额,季小姐不服提起上诉。期间,张先生于6月20日与新买方签订了广中西路房屋买卖合同,房价为126万元,并向季小姐发出律师函,建议三天内撤销单方预告,但被明确拒绝。
  7月28日,张先生获悉自8月1日起,二手房交易将强征个人所得税,再次恳请季小姐撤销预告。7月30日中午前,季小姐才办理注销手续,但未通知张先生。期间,由于房屋无法过户,张先生于29日与新买家解约,并于30日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给中介费违约金0.5万元。8月15日,二中院驳回了季小姐的上诉请求。
  之后,张先生卖出了房子,价格是112万元,并按政策交了1.12万元个人所得税。
  张先生把季小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30.62万元。
  张先生认为,既然双方都不愿履行合同,季小姐作为广中西路房屋的预告权利人不合适。打第一场官司时,季小姐已经申请了诉讼保全,查封了长宁路房屋,可又没撤销广中西路房屋的单方预告登记,实际造成了自己两套房屋均被限制权利,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
  季小姐则称,自己单方预告符合相关规定。该套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应以法院生效判决为据。张先生无权在拒不返还34万元的同时,要求自己放弃单方预告登记的权利。自己单方预告或撤销的行为,皆系依据合同当事人地位正当行使权利,由此导致张先生权利受限,不构成侵权。

  买方恶意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财产保全不应超出权利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标的物价额。双方履行合同时产生矛盾,季小姐为保障权利,采用单方预告登记或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的方式,限制张先生权利,本无不当,但她在法院申请保全了长宁路房屋,也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却仍拒不撤销单方预告登记的行为,客观上限制了卖方两套房屋的权利,大大超过了季小姐诉讼请求的标的物价额范围,明显属于行使权利过当。
  由于季小姐一再拒绝撤销单方预告登记,使得张先生不但丧失了以较高的价格出售广中西路房屋的机会,还额外承担了赔偿责任,虽然季小姐最终于7月30日撤销了单方预告登记,但因其未及时通知张先生,且在当时的市场情况下,张先生客观上也难以再按照126万元的价格出售广中西路房屋,因此,张先生的相关损失,与季小姐拒绝撤销单方预告登记的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季小姐赔偿张先生14万元。

  【晚报提醒

  朱海燕法官告诉记者,因房屋单方预告登记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在本市还属首例。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预告登记如不撤销,两年内房屋无法过户给他人。且“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预告登记的当事人”。登记是为了维护权利,那么撤销就是义务,不及时撤销就会构成对他人侵权。
  作者: □晚报记者陆慧 通讯员刘宁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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