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闻||
 
修订后的《警车管理规定》发布
滥用警灯报警器相关人将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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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公安部11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警车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明确提出,警车除执行五类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
  《规定》要求除执行以下所列任务外,警车不得挪作他用。
  ●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
  ●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
  ●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该《规定》还明确指出,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该《规定》指出:对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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